《益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政策解读一叶飘零
2024-01-01 22:02 浏览:31
6分钟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依法治市、营商环境大优化的决策部署,在市场监管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益阳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益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适应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的需要。2021年1月22日修订并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明确首违可以不罚、没有主观过错不罚;2020年11月25日,益阳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提出“大力推广使用柔性执法”;2020年12月16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提出“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对违法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及时提醒、主动指导、督促纠正,不予处罚”。
二是适应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需要。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各地方整合复议职责,实现县级以上一级地方政府只保留一个复议机关,由本级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司法部门发布《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既适应了新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更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相关工作指导意见权威,确保工作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是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的需要。《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就减轻处罚的情形作了列举,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就不予处罚的情形做了原则性规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律,在适用单行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也要遵循其基本规定,做到过罚相当。
四是规范执法行为的需要。在执法实际中,执法单位对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减轻或不予处罚决定时,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对违法情节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执法单位对是否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减轻的幅度应为多少等有时理解不一致,导致处理结果不同,影响系统执法权威和形象。梳理执法中常见的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统一标准并予发布,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行为。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益政发〔2020〕1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清单》共九条,涉及二十项轻微违法行为,其中:企业登记、备案2项,广告管理5项,电子商务管理2项,计量管理3项,认证认可管理1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1项,价格监督管理1项,食品安全管理2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3项。其中17项不予处罚的条件表述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电子商务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3项不予处罚的条件表述为“及时改正,没有危害后果”,保证了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致性。
四、施行日期
《清单》自2021年3月29日起实施。
五、说明事项
一是本次《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法规均有对应的包括警告在内的处罚种类要求,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责令限期改正前置条件的,不再收入清单之列。
二是《清单》所列20项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过罚相当”的比例原则,着重突出违法行为存续的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以及及时改正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三是《清单》本着积极、审慎的原则,列举了20项免罚情形,但这不是应当免于处罚情形的全部归纳,不意味着《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不能“免罚”。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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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6-10